2023年4月间,在花山区,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居所作为非法活动场所,通过网络渠道购得一台小型光学北京刻章设备,擅自复刻了某银行的印章。随后,他将这些伪造的印章加盖于特定材料之上,并将这些伪造的材料作为法律证据提交至了某某市法院。然而,法院在审理过程中,经向原银行核实,迅速识别出印章的伪造性质,并立即将案件线索转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。
面对法律的威严,2023年9月,王某某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到案后对其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。
法院审理与判决
本院经过全面审理,依据相关法律条文,特别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,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。鉴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,法院最终判处其拘役五个月,缓刑执行六个月,同时处以人民币三千元的罚金。此外,随案移送的与犯罪相关的物品均被依法没收。
法律条文解读与警示
《刑法》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了伪造、变造、买卖或盗窃、抢夺、毁灭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,以及伪造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人民团体印章等行为的法律后果,轻则拘役、管制、罚金,重则面临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。特别指出,伪造公司印章罪中的“印章”范畴广泛,涵盖了公司公章及各类业务专用章。
在此,本院郑重提醒社会公众,伪造、变造、买卖国家机关公文、证件、印章,以及公司、企业等单位的印章,或是伪造身份证件等行为,均属严重违法犯罪。切勿为一己私利或贪图便利而触碰法律红线,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,自食其果。